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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2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明确规定,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职工可以凭借购房合同(协议)、备案证明、付款凭证等材料申请办理提取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二、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 1、商业住房贷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领取,领取额度不可超过账户余额(账户须留足100元以上的余额)。 2、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留足一定的还贷保证金后,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领取,领取金额不可超过留存的还贷保证金后的账户余额。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如果单位还没为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缴存人办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划转入缴存人所在单位的账号。 住房公积金中心面向全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果您单位因各种原因未给您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请您与单位经办员核实后填好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同时持个人居民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补办。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我中心详细了解或拨打业务咨询电话:4563382、4563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