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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提供的身份证号码,该参保人2012居民医保年度未缴交医保费。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穗人社发[2011]147号)第二十四条 ,在参保人正常享受待遇期间,参保人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试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因病在安置地选定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或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进行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及产前门诊检查等。(二)异地急诊:参保人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进行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三)异地转诊:经审批同意可转诊至异地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四)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指定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急诊和产前门诊检查。(五)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异地就医情形。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上述符合零星报销的各种情况,报销所需资料各不相同,因您所述情况不明,是否符合零星报销,建议您在费用发生一年内携带住院病历、发票、费用清单、医保卡等相关资料亲临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咨询;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