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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劳社发[2002]91号文件规定:“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从进入企业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职工由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职工由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的,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基金金额为:2002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2001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2001年12月31日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