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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前,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后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如果你们已按相关规定签订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并有不低于房屋总价款20%的房款支付凭证,那么可以拨打62441200进行贷款办理时间预约,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带好所有材料去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具体材料参见:http://cms.shgjj.com/gjjcms/html.do/31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