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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补充公积金贷款也需满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交满6个月。根据《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自愿选择参加的,但这项制度建立的宗旨和目的与住房公积金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因此,补充住房公积金不是为单位特定的一些员工群体设定的一项制度,而是针对单位所有员工的。所以,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应和住房公积金需保持一致。如上所述,补充公积金也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 如果你们单位是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那么您可以带好以下材料去单位开户建行所在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开立单位补充公积金帐户:(一)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复印件;(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原件;(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一联《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五)当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根据2010年度的基数调整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1%-8%(取正整数),职工1%-8%(取正整数),全部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之间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相同,每个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原则上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