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2) 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3)?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因客观原因导致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持股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计划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管理人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含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因客观原因导致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持股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计划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于前款所述证券的资金,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3%;(7)?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管理人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关于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8)?以集合计划的名义使用不属于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9)?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10)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11)?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12)?在向客户公布的信息或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13)?证券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14)?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为了集合计划委托人的权益最大化,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管理人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的股票、债券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并可以在该股票或债券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购买。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即视为同意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上述股票或债券投资,但事后应在管理人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委托人披露。(其他对计划持有人有利的投资行为也可以参照此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