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妻做生意,去年7月向银行申请了贷款用于经营,限期一年。当时银行一定让我签了共同还款责任书和融资担保书才能给她放款,我俩已经于今年2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注明她之前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她个人承担,日前听说她生意失败,无力偿还贷款,请问我是否还需承担连带债务?我是企业职工,平时拿死工资,我们结婚期间个人收入都是自用自的,我在婚前自己贷款买了唯一房子,房产证只有我一人名字,目前房贷未还清,且一直都是我个人还房贷的,我个人名下除了每个月的工资无多余存款,请问若银行向她追债未果,会否收了我的个人房产?另外她在离婚前还通过其他途径(包括抵押她自己的婚前房产自行贷以及或向朋友借款)用于经营,期间未经过我同意,那我们离婚后我也要承担这些连带责任吗?
请大家帮帮忙,告诉我该怎么做才能让自己的损失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