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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募集人数范围扩大。根据基金业协会就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现阶段,基金业协会建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累计不超过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50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建议标准”,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募集人数范围明显广于有限合伙或公司形式;
第二,投资的流动性更好。虽然从理论上讲有限合伙人也可以通过转让、退出等方式套现PE份额,但在实践中,由于合伙人转让、退出的工商变更手续繁杂,且因为没有成熟的估值模式,投资者也很难实现溢价转让,有限合伙人持有的份额流动性较差,而契约型基金一般明确规定投资人参与和退出资产集合计划的周期和手续,未来允许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持有者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其份额的可能性也很大。
第三,税务处理上的利好。首先,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存在双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为私募管理人依据契约设立,基金本身仅为一笔集合财产,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仅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即可,并自行申报;其次,由于公募基金同样采契约方式设立,而公募基金现今享有较多的财税优惠政策,优惠面包括不仅包括管理人还包括投资者,未来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参照公募基金的财税优惠进行处理尚无定论,但笔者对此持乐观态度。
虽然在今年上半年基金业协会发布一系列自律规则之前,依据证监会制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除了阳光私募常以投顾身份借道信托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私募业者是不能独立依托契约成立基金的,必须通过公司或有限合伙作为基金募集的载体。但是在今年基金业协会发布一系列私募基金自律规则以及指引之后,契约型私募已经成本私募管理人合法的募资形式。目前在基金业协会已经备案的基金产品中,已经出现了由私募管理人受托管理的契约型基金,且私募管理人的性质也不局限于阳光私募,同样有私募股权基金性质的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