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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有哪些?
2022.02.19 20:01:14· 夏夏络 浏览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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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私募基金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在我国,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非银行金融机构: (1)证券公司。 近年来,国内证券公司在现金管理、新股认购、投资咨询等资产管理业务上作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大部分证券公司都或多或少地开展了一些非公募资产管理于私募基金业务,随着新一轮增资扩股的完成,其实力普遍增强,加上近年资产委托管理的实践,已经具备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2)信托投资公司。 2001年1月12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信托投资公司参与私募基金管理几乎没有法律障碍; (3)保险公司。 根据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管理的规定,保险公司直接进行私募基金的管理受到法律限制,但是,提高参股或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保险资产将成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一种重要模式。据悉,近期一些保险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正在就成立保险定向募集基金进行紧张的策划; (4)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直接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资产委托管理,或者作为管理人进行基金的管理有超范围之嫌,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咨询机构本身的发展壮大,过于严厉的约束和限制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特别是迫于加入WTO后国外同行竞争的压力,合规而有实力的投资咨询机构参与私募基金或者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也将会提上议事日程。
2022.02.20 09:50:34 · 滕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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