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第一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2)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3)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4)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第二种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之人:(1)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2)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三种情况,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1)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2)通过《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3)通过《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
第四种情况,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1)通过《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2)通过《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