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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还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的募集设立方式,为什么要选择信托?
(1)制度优势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使信托能够在封闭的安全环境内不受干预地灵活运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财富的流转和增值。以信托产品投资持有信托投资形成的股权,具备信托制度赋予的破产隔离特性,使得被投资的股权不会因为信托公司以及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的原因被追偿。因此,在私募股权信托中,信托财产具有比公司制和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更有效的破产隔离,对于投资人而言具有更强的安全性。
(2)税收优势
信托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式的法律关系,受托人被认为对信托收益仅享有名义上而不是事实上的所有权,信托本身不构成应税实体。信托收益可以不征税,只有当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时,才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3)安全可靠
信托公司作为具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其受托管理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且受到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信托财产必须委托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保管银行,并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的资金用途向第三方保管行申请资金使用。因此,PE信托产品的市场诚信度和可靠性较高,规范性较强。但是,在合伙制模式中,合伙人的诚信问题较难保障。由于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中较难落实。因此,普通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问题难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