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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阳光私募基金透明度低,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基本不受限制,因此投资风险相对较大。从海外阳光私募基金发展的实践看,阳光私募基金的整体表现优于股票指数,整体风险低于股票指数。但是,阳光私募基金之间投资收益和风险差异很大,远远大于共同基金。单个阳光私募基金的巨额亏损事件时有发生。从我国近十余年来阳光私募基金市场中风云人物的陨落,也可以看出其相似的特征。
发展阳光私募基金,必须面对阳光私募基金规模扩大后,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社会影响扩大化的风险。海外市场主要通过两方面的限制来控制阳光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一是限制阳光私募基金投资人的资格和数量,二是限制阳光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和募集渠道,其核心监管理念是不允许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阳光私募基金,而且控制单个阳光私募基金风险所涉及的投资者数量和分布面,避免投资风险演变为社会风险。这一思路可以供我国借鉴。
因此,阳光私募基金的募集人数应当不超过200人。在信托合同中应当规定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及发行份数以符合上述要求;另外阳光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发行的应有之义,还应包括不得公开宣传,不得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计算机网络等媒体或者通过会议、研讨会等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只允许一对一的向客户推荐。这些都是在阳光私募基金发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