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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募股权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公司或任何合伙人变更地址的,均应当及时发出通知。基金公司失联,必然导致投资人无法向基金公司主张权益,甚至在发生诉讼时无法送达传票。上述信息可以证明相关基金公司已经丧失商业信誉,投资人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
尽管有些基金兑付时间尚未到期,投资人亦可以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人民法院及时采取冻结措施。投资者也可向证监部门进行投诉,由证监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情况严重或涉嫌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投资者遇到失联私募,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权。
建议投资者从三个方面维权:一是先分清楚自己与失联方的关系,这主要是考虑第三方是否主动推介、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是否收取费用的问题,如果是金融服务法律关系,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如果只是普通的代销关系,投资者一般只能要求私募机构承担责任;二是投资者如果是通过私募直接购买基金,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因为这要涉及“民刑”几个层面的问题;三是与当地证监局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