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目前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大体上有四种组织形式: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即按照《公司法》组建投资公司,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与监事会,再由董事会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或由董事会自己直接来管理基金资产。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基金管理人通过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服务。契约制私募基金的优点是操作上一事一议,具有节税效果。但弊端是契约关系不够稳定,容易滋生法律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保底条款认识不一,可能会被认为是扰乱金融秩序而被认定无效,不利于各方权益的保护。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又分成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借道外资银行由于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中国资本市场设立的门槛以及税收负担较大,因此很少有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设立独资外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要在中国从事股权投资,面临着资金的转换难题。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境外资金进入国内市场主要通过借道外资银行来完成。股权回购。收购控股内资投资公司的境内壳公司政府对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投资公司有非常严格的管制,尤其是对境外私募基金资产超过4亿美元这一限制给境外中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施加了较高的进入壁垒。境外中小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了规避政府的这一限制来投资国内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内资投资公司的境内壳公司来投资国内市场目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