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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信托就是理财”的观念根深蒂固,信托的功能由此被曲解、被误读,严重影响了信托制度本应具有的社会价值的完整发挥。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即信托目的,而委托人设定的信托目的,当然可以是为了理财,但绝非只能是为了理财,将信托等同于理财制度未免太过狭隘。
“在中国应当将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或者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受人之托,代理理财’”(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3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对信托功能作上述理解,可以说是目前的一种主流认识。所谓理财,通俗地说,就是打理财产,谋求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实践中,由于目前我国的信托活动主要体现为 信托公司 从事的营业信托,营业信托又主要以理财的“信托产品”为主,信托产品又曾在理财上实现了“高收益”的神话,因此更加固化了“信托就是理财”的观念。信托的功能由此被曲解、被误读,严重影响了信托制度本应具有的社会价值的完整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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