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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增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直接捐增),
下列机构的捐增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100(全额)扣除:
1、对红十字事业的捐增。
2、对福利性、非营业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增。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增。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增。
5、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增。
6、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增。
7、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增。
8、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增。
9、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捐增。
10、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增。
11、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