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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折算条款的也有三大作用
作用1:杠杆保障。向上折算条款最明显的目的在于限制杠杆倍数的下限,避免涨多了之后,B类杠杆过小,避免B类份额失去吸引力。这也是很多基金设计此条款的初衷。
作用2:与向下折算互为因果。
本系列之前的观点如果成立,那么向上折算条款可能对A类略有一点偏正面。临近向上折算点时,离向下折算点距离很远,向上折算后增加了向下折算的可能性。从A类隐含期权的角度看,向上折算把A类基金隐含的折算权的行权价提高了一倍左右,看跌期权行权价提高,价值上升,那么反而对A类有益,则对B类不利。当然这种影响很小。
这个观点和部分机构认识不一致,有机构认为,“B类很可能大部分处于“溢价”状态的资产以净值的兑付,可能遭受损失。但折算后,杠杆倍数增加,剩余部分的溢价率会提高,综合来看,具有不确定性,总体对B类偏正面”。
作用3:永续B类投资者单独获得现金回报的唯一途径
从潜在现金流的角度看分级基金子份额,有以下几个带来现金流的方式:单独卖出;买入另一类配对赎回;折算拿回部分母基金赎回;基金清盘。
向上折算是B类投资者获得现金回报的唯一途径。我认为这是B类基金的一个根本条款,重要性超过向下折算对于A类基金的意义。它事实上确保了一定条件下必然出现的现金回报。
根据上篇的分析,向下折算的概率预期在5-10年左右,而向上折算出现的概率我个人觉得略低于向下折算,因为基金的分配偏向于增加下折概率。
对于折价的A类来说,先上折再下折,都是有益的,对于B类来说,因为长期存在溢价,折算发生的过程不能带来额外的好处,甚至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折算必然会发生,就至少给了一个明确的预期,如果不被强行平仓,这一类的投资者到了某个时候可能拿回一大笔钱。
没有向上折算条款,B类(除极个别品种)将异化为一个让你哭笑不得的金融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