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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国A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 ①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 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 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③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 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 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 ①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③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④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⑤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⑦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规范运行 ①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 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⑤发行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A、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 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B、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 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发行人应当有持续盈利能力,且不存在下列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
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
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以上只是一部分,具体可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