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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取类型 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支取后无须保留个人帐户时,采用全额支取,即提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本息,并作销户处理。 支取后还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采取部分支取的方式,即支取后帐户中剩余部分款项。二、支取金额 ①符合全额支取条件的,支取全部本息; ②符合部分支取条件的,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㈠帐户中储存余额大于住房消费支出的,最多按住房性消费支出额支取; ㈡帐户中储存余额小于住房消费支出的,按取百位整数的方式支取。三、支取条件 ① 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已全部入帐并且帐户已办理封存手续的,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全额支取: ㈠离休、退休的; ㈡大部分(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㈢与所有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㈣出国、出境定居的; ㈤户籍迁出本市范围,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迁入地单位与本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㈥非嘉兴市及所属县(市、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㈦职工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㈧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男的满50周岁,女的满45周岁的。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部分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已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使用支出额大于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可全额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使用支出额小于公积金帐户余额的,最多提取实际使用支出的金额: ㈠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㈡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㈢职工本人、配偶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四、限制条件 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时间为贷款满一年后的第四季度。偿还住房贷款的,支取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实际偿还贷款本息并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 ②偿还购房贷款的提取情形,只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性按揭贷款。申请提取时不得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行为。每年只能提取一次并且只能用于偿还一笔购房贷款。 ③因偿还购房贷款情形而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只适用于借款合同上载明的借款人或其配偶。对于婚前购房借款的借款人,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婚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因购买共同居住的住房而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 ⑤购买营业用房或者单独购买车库、车棚以及住房内部装修、房屋养护维修,中修、小修的不予办理支取手续。 ⑥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自住住房所需资金,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还可以提取配偶、未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相对应的,购房人未婚且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同时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款。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五、申请时间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但最多只能提取购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以前已在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购建房的日期界定如下: ① 购买商品房、拆迁房、经济房等自住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②购买房改房的,以房委会办公室的审批日期为准; ③购买二手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日期为准; ④ 新建、翻建住房的,在城镇,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一年;在农村,截止到《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批准时间后一年或《农村建房许可证》发证后一年。 ⑤大修住房的,截止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房屋鉴定通知书》所载明的时间后一年。六、提取办理程序 ㈠职工符合支取规定情形,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㈡ 职工凭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㈢ 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㈣ 审核同意后,管理中心记帐, 并向职工所在单位开具支取凭证; ㈤ 职工凭管理中心开具支票到银行领取现金或由管理中心通过网上银行转帐到职工的银行卡上。不符合现金提取的,由管理中心转帐到指定帐户; ㈥ 单位根据管理中心返回的支取凭单记帐。七、证明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各种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需提供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㈠ 职工离休或退休: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离(退)休证或经社保部门核准的劳动局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 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标准证明(指1-6级伤残标准); ③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㈢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失业证或者再就业优惠证(需载明失业时间)或者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证明。 ㈣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男的满50周岁,女的满45周岁的: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失业证或者再就业优惠证(需载明失业时间)或者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重新就业满两年的证明;档案未移交给就业管理部门的农村居民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需提供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㈤非嘉兴市及所属县(市、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 ③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㈥职工出国、出境定居或者职工户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⑴出国、出境定居的: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者户籍注销证明。 ⑵户籍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本市的证明; ③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④迁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开户缴存证明。 ⑶调入军队工作(非参军)以及考取研究生(全日制)的,可凭调令和录取通知书认定为迁入地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㈦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海盐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海盐县城镇重度残疾人保障证》、《海盐县特困残疾人优惠证》、《海盐县城镇低保边缘户证》、《海盐县城镇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海盐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海盐县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 ㈧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①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属于继承的,需提供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③属于遗嘱或遗赠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继承文书; ④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㈨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贷款本息的: ⑴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范化的购房合同; ③符合首付条件的购房收据或发票。 ⑵ 购买二手住房: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购房协议或产权证; ③契税完税凭证或契证。 ⑶ 购买房改房: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房改房购房审批表。 ⑷拆迁购房: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拆迁(安置)协议; ③付款凭证(发票)。 ⑸建造或者翻建自住住房: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建房许可证; ③工程预(决)算书或购置材料清单。 ⑹大修自住住房: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房屋产权证明; ③工程预(决)算书或者材料清单; ④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书; ⑤房屋大修前后同一位置对比照片。 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⑻偿还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借款合同; ③银行出具的提取申请前12个月贷款偿还情况清单。 ⑼偿还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 ①支取数额小于上一年已还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部分的,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要求办理; ②支取数额超过上一年已还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部分的,按偿还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要求办理; (10)职工本人、配偶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①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②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的婚姻关系证明; ③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 ④所在镇(区)政府或单位核实确认的家庭生活情况证明; ⑤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及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凭证。 这里所称的重大疾病指的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 (11)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而需提取**相关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时,除需出具相应情形需出具的材料外,还需提供: ①被提取人身份证; ②结婚证、户口本或者公安部门、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