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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针对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要求的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的自营信贷资金为资金来源,推出的组合贷款业务。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委托贷款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申请条件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5、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债务;8、商品房贷款申请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9、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准贷时限和房屋种类申请人购买商品房,在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下发24个月内准予申请(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24个月内准予申请)。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的六个月内准予申请。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存量房或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平房除外)。★组合贷款的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及规定执行,即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3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郊县贷款最高限额按规定执行,商业贷款额度由组合贷款的银行审核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期限必须一致,同时规定最长贷款年限男性、女性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商品房贷款最高比例不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购买存量房(二手房),贷款比例按核准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除房屋以外**物品价款),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内(含五年),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50%,房屋竣工使用期限在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最长贷款期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贷款比例按拍卖成交价计算,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内(含五年),贷款比例不高于拍卖成交价的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拍卖成交价的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最长贷款期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不含二十五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组合贷款的申请要件 共同要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4份(A4纸双面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份。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2份及复印件1份,有效期1个月)。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各1份(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资专用章,证明为统一文本格式,可在中心管理部委托贷款银行窗口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另需提供一年的收入明细)。商品房还需提供以下要件: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 2、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3、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2份。4、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6、辽宁省自然人商品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7、维修基金、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8、开发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存量房或拍卖房还需提供以下要件: 1、房屋评估报告原件3份(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四家评估机构之一出具评估报告,可在中心网站查询评估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拍卖房为拍卖成交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发票、交易费收据(拍卖房为全额付款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原有印章的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3、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份(拍卖房不需提供)。 4、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全部页数复印件3份。5、辽宁省自然人存量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3份。 6、首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拍卖房为准许购房人提取贷款的证明1份)。7、非市内五区(和平、沈河、大东、皇姑、铁西)的存量房,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区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如土地证未下发持土地证办理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也可。8、卖方个人或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卖方单身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买卖双方需同时到场。(拍卖房不提供)以上材料为中心、担保、银行所需要件。★申请组合贷款的流程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上述相应材料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填写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办理存量房组合贷款时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到场。 (2)初审后,管理部进行表中信息录入、复核及贷款审批。 (3)管理部出具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委托扣款协议等文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办理银行还款卡(折)后在上述文本签字确认。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相应材料及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到委托银行窗口进行商业贷款部分的申请和审批。(5)委托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填写委托银行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文本,同时签字确认;(6)办理担保及房产抵押登记。 (7)待担保及抵押手续在约定时限办理完毕,管理部审核后,委托银行发放组合贷款。 (8)借款人及共有人按规定期限按时还本付息。★组合贷款的发放 所购房屋为商品房,委托银行将两部分贷款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账户。所购房为存量房或拍卖房,委托银行将两部分贷款划转至资金监管公司账户(郊县除外)。★组合贷款的偿还1、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法和等额本金法两种方式还款。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等额本息还款法月还款额 =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贷款本金等额本金还款法月还款额 = ─────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2、公积金还款: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的定期余额中扣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当定期余额不足整期时,从银行卡中代扣。 3、银行卡代扣:借款人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后,委托银行每月从银行卡中扣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每月的放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本息款存入卡内。 4、逾期罚则:中心及委托银行对没有按期偿还的贷款的借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中心有权对逾期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的借款人进行法律诉讼,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5、信息服务:借款人可与中心签订《个人短信服务申请书》,中心定期将公积金的存取情况、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逾期情况等信息发送至借款人的手机中。6、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以上,可申请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每次偿还本金不低于10000元且大于等于贷款余额的20%,提前部分还款最高次数为5次。提前部分还款后中心将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商业贷款部分按委托贷款银行规定执行)7、提前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以上,可以提前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则借款人与中心的借款合同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告终止。(商业贷款部分按委托贷款银行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如有变化,以最新实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