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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对应支取条件,持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 第二步:申请人在办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好“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交由中心工作人员审核,中心将根据支取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当面作出“同意支取”和“不同意支取”的答复(特殊情况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步:凭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到承办银行支取(须在支取申请表审批日期十日内办理)。支取条件、证明资料和操作办法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必须携带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只需原件,但需到经办银行打印最新缴存明细),代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非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办理支取: 1、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凭“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主证、契税完税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支取。支取时在“房地产权证”空白处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 2、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购房合同”支取。支取时在“契税完税证”背面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 3、非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支取,有效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两周年内,过期不予办理。只能支取一次,且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总房款。 (二)非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办理支取: 1.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凭“身份证、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支取。支取时在“房地产权证”空白处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 2、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凭“身份证、契税完税证及房管部门的收件收据、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支取。支取时在“契税完税证”背面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 3、非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支取,有效期为“契税完税证”契约成立日期两周年内,超过时间不予办理。只能支取一次,且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总房款(二手房的总房款指“契税完税证”上的计税金额)。 (三)购买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办理支取: 1.首次支取资料:一手房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房款发票”办理支取;二手房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契税完税证”办理支取。 2、首次支取数额:商业贷款还贷不满一年的,首次支取数额不超过首期房款;还贷一年以上的,首次支取首期房款加实际还贷金额(单方支取时在购房发票背面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并注明支取金额,没有发票的,在购房合同尾页适当处加盖注明)。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须在供楼满半年后申请支取,首次支取数额为首期房款加实际还贷金额。 3、其后支取:凭“身份证、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首次支取时领取,无需复印)”办理支取。其后支取每周年申请一次,每次支取额不得超过当年的还贷本息额,支取至还完贷款本息为止。最后一次支取不受时间限制(须距上次支取时间一周年以上),支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次支取时间至供楼最后一期的还贷额。 (四)建造自住房办理支取: 1.非按揭贷款建造自住房:(1)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房地产权证、工程造价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办理支取;(2)未办“房地产权证”的,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竣工的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造价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经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后办理支取。 2、已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建造自住房:首次支取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竣工的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造价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借款合同”办理支取;其后支取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首次支取时领取,无需复印)”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房支取公积金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后两周年内提出申请(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为新建日期后两周年内),非按揭的只能申请支取一次,且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费用。已办商业住房贷款,供楼未满一年的,首次支取数额不超过首期,供满一年以上的,首次支取数额为首期加实际还贷额,其后每年支取一次,数额不超过当年还贷额,至还清贷款为止;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须在供楼满半年后申请支取,首次支取数额为首期房款加实际还贷金额,其后每年支取一次,数额不超过当年还贷额,至还清贷款为止。 (五)翻建、大修住房办理支取: 1.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房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证明、工程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房地产权证”办理支取。 2、翻建、大修住房办理支取必须在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一周年内提出申请,只能支取一次,且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六)租房自住月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15%的办理支取: 1.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租房发票、收入证明”办理支取。 2、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每周年支取一次,支取数额为本年度超出家庭收入15%的房租部分。 (七)离、退休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离(退)休证”办理支取并销户。 (八)出境定居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出国护照和签证(或注销户口通知书)、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支取并销户。 (九)非本市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非本省户口的职工调动到外省工作的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户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办理支取。省内调动的,公积金只能转移到新单位。 (十)失业、下岗五周年内未再就业,或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已转到我中心封存户的,需提供已转封的‘住房公积金封存登记表’)、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证明)”办理支取并销户。失业、下岗的时间以失业证登记的失业、下岗时间为准。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劳动部门及医院的鉴定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办理支取。 (十二)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的继承人办理支取: 凭“死亡人的死亡证明书、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公证机关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办理支取。 (十三)购买第二套住房支取公积金: 1、没有支取过公积金的第二套住房可以正常支取。 2、已支取过公积金的必须有第一套住房(凭此房支取过公积金)的出售证明(指中心经过房管部门查询,开出的查询证明)。 3、异地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在肇庆市区范围内(包括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购买第二套住房支取公积金的条件执行1、2点。肇庆市区外的任何地方购买第二套住房,必须有到该地区工作的单位证明,经查实确认后方可支取。 4、曾经支取过公积金但已补缴,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住房,必须在第一套住房出售两年后,才能办理支取。 (十四)支取说明: 1、符合以上(一)至(六)项支取条件的申请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可销户全额支取住房公积金。 2、符合以上(一)至(六)项支取条件的申请人,单方名义购房、建房、租房的,另一方如需支取公积金,需提供婚姻证明。 3、已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的,其后支取必须凭证办理支取审批手续,若遗失该证,需重新提供相关资料审核补发该证才能办理支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肇庆市明珠路7号 热线电话:12329;咨询电话:220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