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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淮北市及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 6、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规定进行认定);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1、5、6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第2条规定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3、4、7条规定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以按以下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扣除拆迁补偿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3、享受低保的,根据实际支出费用支付。重大疾病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患者实际支付的自费费用。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凭证和期限 (一)提取凭证 1、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房**手续。 2、拆迁安置 (1)《安置房缴款通知书》或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买二手房 (1)《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过户的相关手续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二手房过户的相关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 (1)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交款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统一办理的需提供由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或单位签发的集资建房批文和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的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买建筑材料及其它施工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 (1)《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街道(镇)及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还贷存折及还贷明细记录。 8、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户口簿、《低保证》、《淮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病人的医保卡、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当年医药费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职工离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审核完备的《住房公积金退款清册》,由单位按月统一办理销户。 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果同时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分中心审核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 (二)提取期限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3、低保和大病医疗可以每年提取一次。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1、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一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中1、2、5、6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住房公积金款转至申请人个人帐户; 2、离退休销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先转入所在单位财务账户改为直接转入销户职工社保帐户; 3、自然减员、工伤死亡以及**非正常原因销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所在单位财务帐户,由单位统一发放。 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住房初具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 1、职工本人携带上述所需凭证到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站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盖章后到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审核后办理。 2、职工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提取证明材料,直接到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其它事项 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有造假欺骗行为的,由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负责追回公积金款,并对其公积金帐户进行冻结,不得再次提取。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