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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以及《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贷款规定 凡符合《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所规定贷款条件的职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的职工。 3、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及二手房)。4、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二手房不低于评估价的50%的首付款。 5、提供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 6、同意按照分中心认可的方式进行房产抵押。 7、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流程 1、申请人到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站申请领取《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2、申请人至所在单位工资部门核准退休日期并加盖工资部门公章。 3、加盖所在单位行政章。 4、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站提交资料。 5、各公积金管理站工作人员,需对借款人资格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初审,审核后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各管理站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档案。 6、申请人持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站审核后的贷款相关资料,到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信贷科审核。初步确定贷款资格、贷款年限及金额。 7、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审批贷款后,交至贷款承办银行,由贷款承办银行通知经审核合格的职工办理相关的抵押手续。集团公司集资建房房产抵押手续由集团公司房改办负责办理。 8、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协议书》。 9、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10、职工每月20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额存入还款帐户,保证贷款银行能够按时实施划款。 三、贷款要求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到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站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身份证办理期间需办理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及复印件1份; 3、借款人应提供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共同借款人如果不是矿业集团公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应由所在单位出示其工资收入证明及近三个月工资单,并加盖工资或财务部门公章及单位行政章,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 6、单位集资建房的,须提供集团公司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房改部门批准单位集资建房的文件复印件1份。同时到集团公司房改办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四、贷款审批 1、贷前调查 ①借款人是否具备上述贷款条件; ②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③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完整、有效、合法; ④开发商是否与分中心及委托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2、贷款额度 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①贷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所需价款的70%,二手房不得超过评估价的50%。 ②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③月归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家庭工资收入的50%。 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控制在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减去实际年龄之内,最高不超过20年。 4、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5、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偿还采取按月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方式,从放款次月起还款。 五、贷款偿还 1、用自有资金还贷款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 2、符合实施委托划转公积金偿还贷款条件的,本人携借款合同、身份证、还款存折、结婚证到公积金分中心签订委托划款协议,按月划款。未签订协议的每年可支取一次公积金用于还贷。 六、贷后管理 1、受委托银行每月12号前向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报送贷款报表,核对账目,并进行电子数据导入。 2、在贷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3、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并签订变更协议,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分中心委托银行处分抵押物、质押物。 4、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借款人。 5、公积金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档案存档管理,借款人还清贷款后,持贷款银行开出的结清单据至分中心办理借款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