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1、贷款(政策、条件)咨询 (1)咨询内容: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办理程序等。 (2)贷款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外中心职工需签订异地贷款承诺书),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贷款条件: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之和的50%;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在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单位,其职工正常缴存一年以上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留存一年缴存额) ,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中心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单位,其新增职工(未缴存过住房公积金或原单位缴存不正常的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即可在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具备以上贷款条件规定外,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银行出具的公积金明细清单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承诺书》;有个人贷款上未还清的,不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贷款额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首次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值的70%,且不超过40万元,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按以下要求办理: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为现有人均住房状况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贷款利率的1.1倍;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40%。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申请人责任,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审批(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与借款人面谈,了解掌握借款人家庭成员及现住房等情况,并由借款人填写《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表》,查询对象为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并经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实际拥有住房套数。由借款人进行书面诚信保证目前实有住房套数。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借款人住房套数及是否具备贷款条件。如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贷款业务。(5)贷款担保:对他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提供了担保,且在本中心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与借款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到我中心申请办理担保人变更手续(担保人须在本中心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曾为我中心个人借款的借款人提供过担保的担保人,且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担保人所担保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无不良还款记录)。 (6)贷款期限:贷款最长年限为2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注:二手房房屋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五年,公积金贷款年限不超过十五年)。(7)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8)抵押及公证费用:由借款人个人支付,抵押费在办理贷款签字时由银行代收。具体费用由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公证处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