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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办理 1.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办理场所:中心业务大厅(城区管理部、县管理部) 3.凡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均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3份(未婚者(含离异、丧偶未再婚)在提交贷款申请表时需当场填写“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离异、丧偶者另须提供离异或丧偶证明及其复印件2份); 注:借款人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有效的长期居住证明;配偶或共有人为军人身份的需提供军官证及身份证号证明。 (2)所购住房的首付款(自建房为已付土地款、材料款、工程款)凭据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其中:①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筑面积在90㎡以下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在90㎡以上的不得低于30%),建筑面积在90㎡以下的自建房、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建筑面积在90㎡以上的不得低于40%);②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3)“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客户谈话笔录”1份(贷款申请表、谈话笔录须由借款人本人到场签字确认)。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根据购(建)住房类型,还需提供不同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所需提供资料:①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②《预(销)售商品房许可证》复印件2份,“开发商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③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④预告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2)购买二手房所需提供资料:①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1份及其复印件2份;②缴纳房产契税的税票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房产价值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③已办理过户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3)购买单位房改房所需提供资料:①《桂林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三)》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②职工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房改住房买卖契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4)集资建房(市场化运作建房)所需提供资料:①职工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份;②《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立项批文》、《定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集资建房批文》、职工建房花名册(市场运作建房需经区房改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原件及复印件1份(职工贷款相关材料由集资建房单位组织统一提交)。 (5)个人建房所需提供资料:①所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立项文、定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②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4.办理流程: 贷款申请 → 中心审批 → 签订合同(担保公司会同房产局办理抵押表格面签及预抵押登记)→ 银行会审 → 担保公司代办抵押登记 → 发放贷款 说明:流程中贷款申请和签订合同两个步骤须由客户参与。(二)提前还贷 1.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2.办理场所:中心业务大厅(城区管理部、县管理部) 3.办理要件:提前还贷申请表、借款人身份证件、借款合同原件、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 4.办理流程:借款人向中心提出提前还款申请 → 中心审核同意 → 通知银行办理扣款→ 通知借款人领取提前还贷手续材料(如果是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告知借款人提前还款后当月正常还款日的还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