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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管委会规定的**情形。(1)遭受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各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或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2)职工调出本地区、户口迁出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或者出国、出境定居;(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满三年的(不含非本地户口职工);(5)非本地区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各县管理部办公场所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协议、契税完税证;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及支付费用凭证;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当日贷款余额清单;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12、管委会规定的**情形和材料。(一)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有关部门出具突发事件的鉴定书和费用支出单据。(二)职工调出本地区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函;户口迁出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三)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法院的裁决书、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满三年(不含非本地户口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及身份证原件;(五)非本地区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户口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支付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