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业务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福州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咨询台领取或登录福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2.受理:申请人携经单位盖章的提取凭证和所需材料到福州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受理。3.提取:申请人携单笔审批表、提取凭证和有效身份证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条件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1、经交易登记中心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复印件) 4、已办产权证的提供产权证和完税证明(原、复印件) 5、有效身份证(原、复印件)6、购房是配偶方的须提供结婚证(原、复印件)7、职工在省外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交本人或配偶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原、复印件)。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办理机构 (科室)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受理处办理地址 福州市福屿路200号福州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可乘4路、10路到黎明站下车)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 上午8:30 - 12:00,下午3:00 - 5:30非夏时制:上午8:30 - 12:00,下午2:30 - 5:30 (周一至周五下午5:30 - 6:00银行内部结算,不对外办公)联系电话 0591 - 12329投诉电话 0591 - 87670870备注1.《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预留印鉴(不要填写时间及审批金额)。2.身份证为二代证的,提供的复印件须两面复印。3.在公积金服务大厅的工行、建行不办理现金提取业务,只办理转账业务,客户办理提取公积金需带上相应银行的存款存折或相应的银行卡方可。4.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异地购建房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5.职工对不予提取的审批意见有异议的,职工可书面提出复审;管理中心应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6.代为办理审批手续的另须提供:(1)夫妻代领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有效身份证(原、复印件);(2)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复印件)。7.提取时效为交易登记中心备案之日(或产权证签发的买受时间)起一年内。8.原件核对不收,复印件为A4纸一份。9.如遇特殊情况或政策调整,请按“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