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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下岗未再就业①下岗满5年;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部和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的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国土、建设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工程预决算;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退休的,提供本人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身份证;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的公证书; 10、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1、职工下岗未再就业的,提供身份证、单位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合同。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