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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对象 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开户缴存的时间应满6个月); 2、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3、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经济适用房20%,二手房40%); 4、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6、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 7、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5年后,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注: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管理中心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依据借款人贷款额度、偿还能力、可贷年限及本人申请,由贷款人决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银行贷款部分的年限必须一致。四、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利率。 还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将于次年的1月1日按调整后的利率标准执行。 五、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依据以下三个条件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全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 (二)按公积金缴交基数计算的可贷额度。 计算公式: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可贷年限×40%。 (三)按房价款的规定比例计算的可贷额度。 商品房不高于房价款的70%;经济适用房不高于房价款的80%;二手房不高于房价款的60%。 提示:在不超过贷款限额标准的前提下,贷款额度以二、三项计算的较小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倍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