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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最高贷款额度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借款人双方正常缴存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原则上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50%,经“中心”信用等级综合考评通过后,最高可贷最高贷款额度的75%;(二)购买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购买二手房、房改房、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50%;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按照现行交易价格和计税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贷款额度;(三)贷款额度应不超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以个别缴存方式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作为贷款额度的计算依据。对部队转业干部、引进的优秀人才、新就业人员(指各类学校毕业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等,经批准可以以个别缴存方式适当补缴;(四)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50%,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借款人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等确定;(五)以房产抵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