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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二、 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三、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四、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五、 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六、 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满两年未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退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以及出境定居的,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七、 非注销个人账户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元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