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江门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江门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申请时,申请人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三)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已按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五)能提供“中心”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