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1.购房、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2.职工退休的或达到退休年龄。 3.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4.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 5.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6.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8.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 9.遇到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以及家庭中子女考取国际承认学历的国内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10.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