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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认真落实相关业务流程及管理规定产生的操作风险。一是放松融资方准入管理。融资方虽与信托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实质上融资方即借款单位的选择在于银行,实践中,未严格遵循现有的信贷政策,对于不符合贷款准入条件或者授信管理审批条件的借款人,选择以信托贷款方式发放,规避行内的信贷监管。二是未认真履行贷款服务商的管理职责。从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来看,借款人未及时归还信托公司贷款,理财产品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主要是由客户自行承担,银行并不承担风险,信托贷款不属于经办行的自营贷款,从而部分经办行放松对于贷款的管理,对于借款单位的资金流向、经营状况变化未能做到及时了解及跟踪等。三是在产品销售及售后管理环节,存在不当销售、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风险。实际操作中,部分银行销售人员出于营销产品及考核压力考虑,在向客户推销产品故意隐瞒产品真实风险程度,误导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在客户购买产品前未按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流于形式,在客户购买产品后,未按规定向客户披露产品信息。2.信贷规模管控的风险。信托贷款不受信贷规模控制,监管部门也未明确信托贷款是否纳入统计、监控范围。银行出于业务战略转型,产品创新, 拓宽营利渠道,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满足客户不同投资需求;在贷款规模受限时,满足授信客户资金需求,缓释信贷规模管控的影响等多种诉求,大力发展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在成熟的经济环境下,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是银行通过风险与收益的转移来改变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及实现风险分散的正常举措,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实质上信托贷款与信贷资金贷款并无明显的界限,大部分银行在发行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时,会在应急预案中指提出在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信托贷款时以信贷资金置换信托贷款,或直接与借款人约定,以信贷资金承接信托贷款。但信贷规模受外部经济环境及规模管控影响,如信托贷款到期时,信贷规模受到限制,无法及时置换信托贷款,将导致理财产品无法及时兑付。3.借款人违约风险。借款人因受外部经济环境恶化、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恶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利用假资料骗贷等原因,在信托贷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导致理财产品未能及时兑付。 4.产品设计不当的风险。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形式日趋灵活,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推出组合型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如工商银行的“灵通快线”、招行的“日日金”,但因为信托贷款多为3个月以上,有的甚至超过三年,而对应的产品期限是一个月、七天甚至一天。如果银行出于盈利考虑,配置于长期资产的资金过多,在客户要求赎回的资金大于配置的流动性资产的情况下,银行就可能面临垫付资金的风险。5.信托公司违规经营风险。信托公司是商业银行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是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不可或缺的合作平台。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时,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使用、收回、收益的收取均通过信托公司办理。在目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金融形势下,个别信托公司因为违规参与相关的一些金融衍生产品的运作与投资,面临破产的风险,从而影响到其他受托财产的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