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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回溯本身并不违法,但是期权回溯如果没有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或者未向股东进行必要的披露,那么它就构成了证券欺诈。滥用股权激励,不仅牺牲了公平,还会诱发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安然事件已经表明,经理人对操纵公司经营利润上表现出比提高公司经营绩效更高的热情,随后美国监管标准异常严厉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奥法案》)出台,强制规定公司必须在授予期权后的48小时内对外披露。 《萨奥法案》生效后,股价在期权授予日前后的波动明显减弱了,如果公司在期权授予后的24小时内对外披露,股价的波动则会进一步减弱,这说明《萨奥法案》有效地减少了公司的期权回溯行为,48小时报告制度使得高管们很少有机会对股票期权授予日期进行操纵。不过,Heron和Lie(2009)对美国7774家上市公司进行了研究,发现《萨奥法案》生效前大约有23%的公司有期权回溯行为,而《萨奥法案》生效后这个比例是10%,因此《萨奥法案》减少却没有彻底消除期权回溯行为。 此外,Van der Goot(2010)还发现《萨奥法案》生效后,虽然计划期权的回溯行为几乎没有了,但是随机授予的期权却仍然存在通过内部信息而获利的情况,并且在《萨奥法案》生效之前,管理者通过经理股票期权获得利润要多得多。他还认为《萨奥法案》生效后,公司倒填期权授予日期的行为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对信息发布时间的操纵。 要进一步消除非法期权回溯行为,一些学者提出要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Narayanan等提出,董事会授予经理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必须更加透明,以此来防止期权日期倒签。此外,应该在全年公开股票期权奖励并且把“装弹簧”定为非法内部交易行为,这样非法期权回溯就能得到有效地控制。Heron和Lie(2009)则认为应该把48小时报告制度更改为24小时报告制度。类似地,S.Jain等(2010)也提出,要缩短信息披露的时间,未来投资者和监管者必须要对此予以更多重视。他认为,像期权回溯这样的会计操作的不法行为对公司治理、财务信息质量和投资者信心都极为不利,管理者应该继续通过加强执法来惩罚那些有不法期权回溯行为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