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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必要的监管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2021.05.27 09:36:56· qa6626 浏览15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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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  (四)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不再履行上述职责后,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保留必要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1)明确人民银行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2)明确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3)明确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直接进行检查: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外汇管理、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人民银行对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处罚。(4)规定人民银行根据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银监会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5)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6)明确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资料,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对于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审批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种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等职责改由银监会行使。
2021.05.28 01:50:24 · 卞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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