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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合管办(基本医疗保险办)根据市外医院申请,结合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市外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收费情况,确定部分市外医院为我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指定医院(具体医院名称见市合管办有关公示材料),并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按保险年度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我市符合转诊条件、规范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外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医药费用按有关规定的补偿政策补偿。市外指定医院只限院本部,不包括分院、协作医院(病房)、联合医院(病房)等形式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