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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如何进行补偿?
2023.11.30 06:34:58· 丑猛 浏览14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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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服务机构就诊,累计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药品费用,按照以下办法补偿:设定起付线80元,起付线以上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市属综合(专科)医院、民营医院门诊就诊的补偿比例分别是50%、40%、20%,每张处方(发票)补偿封顶25元。保险期内,参保人员门诊补偿累计不超过1500元。
2023.12.01 03:52:04 · 孔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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