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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缴纳投保费用、运用大数法则分散风险、体现社会互助等方面有共同之处。但也有着根本的区别:(1)性质不同。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遵循自愿原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自由投保、自由退保。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通过国家立法、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承担最终责任的一项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其目的在于保证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权利和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剥夺。(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被保的对象是法律、法令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甚至扩大到全体公民。以社会弱者和低收入者为主要保护对象。商业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公民;(3)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意志依法强制保险,不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意志为转移,商业保险完全采取自愿的原则,商业保险合同的确立必须以投保人自愿为前提;(4)保费承担者不同。社会保险费是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商业保险的保费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5)经营主体和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政府,由各级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社会保险政策、规划、行使监督检查指导权。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各类商业性保险公司,是企业法人,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6)经营目的和作用不同。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性的金融活动,其根本目的是获取利润,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而社会保险是以非盈利性为目的的政府行为,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权力机构进行管理,按政府规定比例征集的保险基金免征一切税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保险费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并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保险基金依法运营所得及利息收入不作利润上缴、全部归入基金供全体参保的劳动者享用。(7)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在劳动关系上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对社会贡献的义务,就能获得为自身和供养的直系亲属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国家和用人单位与投保人之间不存在商业买卖关系。而商业保险中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上的,保险合同具有要件性和时效性,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的对等关系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原则。其待遇的给付是根据保险合同双方商定的,一但合同终止,保险责任即行终止。(8)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按基本生活需要确定的,保持在贫困线以上,社会平均收入以下,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费缴纳的多少和增殖水平,依据商业保险的大数法则和整体赢利为前提;(9)给付办法和支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给付办法由国家法定,一般根据从业年限、缴费年限、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以及本人在职时工资水平,结合社会物价指数和社会工资调整指数确定给付标准,实行收入再分配,支付标准随着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的给付标准是通过商业精算后,按标的和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绝对额,不考虑生活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因素。 综上所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二者之间虽有着根本的区别,但二者之间可以并行不悖、共存共荣。商业保险的险种较多,在实施范围、险种设置和保障水平上可以满足社会上的特殊需求,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