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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鉴定申报劳动鉴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当工伤医疗期满时,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鉴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提供的工伤和职业病认定资料、医疗机构提供的工伤和职业病治疗诊断书和有关病历、医疗期满时治疗结论及有关检查化验资料。 2、劳动鉴定受理程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鉴定的资料后首先要进行初审,审查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经审查决定受理,即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分类整理、登记;通知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医院,聘请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安排专家鉴定的时间、地点、负责劳动鉴定的医生对被鉴定人受伤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的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最后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鉴定标准和政策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是否医疗终结、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达到何等程度、是否需要休息等结论,并通过劳动鉴定办公室正式通知单位和职工。 3、重新劳动鉴定重新鉴定包括定期复查鉴定和处理争议的复查鉴定。由于某些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加重或减轻,所以应按有关规定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并作出变更结论。职工及其亲属对地(市)级或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最初的等级鉴定结论是由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职工可以向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是否重新鉴定由各省决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只能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复查鉴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 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测定劳动者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客观依据。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该标准是针对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以及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通过医学检查对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我国的工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主要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定。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即:(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5)职业病、内科。伤残程度分级,从一级到十级由重到轻排列,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