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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助是指对部分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门诊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支付的制度。 门诊特殊病种共14个病种,分别是:严重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 特殊病种门诊补助申请办理办法:所在单位经办人员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内,携带以下材料: (1)近一年来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须有医院病历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或门诊病历, (2)近半年以来的能够证明所报病种程度的各项检查报告单、化验单, (3)《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人员门诊治疗补助申报表》两份,报送市医疗保险处,经材料初审、组织查体、专家鉴定合格后,发放《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以下简称《特殊医疗证》)。参保人员自发证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补助待遇。已经批准领取《特殊医疗证》的,每两年年检一次,在隔年的3月20日至30日由参保单位携带规定的材料到市医疗保险处办理审验手续。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两个病种免于年检。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自新的医疗年度起不再享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补助。 就医购药的规定:持有《特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在市医疗保险处确定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定点医院中选择一家医院就医购药。每次就诊时的病情、检查、诊断、治疗、用药等情况,要求经治医师在《特殊医疗证》上作详细记载;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合理开具处方,一次处方量一般控制在两周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四周量;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由本人在《特殊医疗证》上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费用的结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门诊费用,医疗年度内累计超过特殊病种门诊补助起付标准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的比例和有关规定结算支付。在定点医院门诊收费处专设的特殊病种门诊结算窗口办理,结算时只需交纳个人负担的费用。患者发生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两种情况时,其费用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起付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由患者自负。30000元以上部分,按大额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