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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是一国银行体系中与商业银行互补、并存的特殊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行为受政府宏观决策与管理支配,与政府之间保持一种依存关系。所以政策性银行不像商业银行那样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而是以保本经营、不参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为原则。政策性银行特殊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首先,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是政策性银行的坚强后盾,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领导。政策性银行为政府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服务,是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管理、干预经济活动的有效工具。其次,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从资金方面而言,中央银行向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再贴现、再贷款或专项基金,构成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之一;从人事管理来看,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实行人事结合,即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有中央银行的代表,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中也有政策性银行的代表,二者是一种协调配合的关系;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纳来看,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银行仍需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再次,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政策性银行依法享有某些优惠待遇,但并无凌驾于商业银行之上的权利。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是一种主辅、互补关系,而非替代竞争关系。政策性银行因受分支机构缺乏的限制,政策性业务的开展往往是间接的,一般是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最后贷款人,所以商业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之间有一定程度的配合关系。最后,政策性银行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政策性银行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信贷关系和投资关系。政策性银行一般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其业务对象提供贷款,从而与业务对象之间形成信贷关系。政策性银行认购投资对象的公司债券或参与股份时,与投资对象直接形成投资关系。政策性银行通过投资关系体现出投资倡导性,表明政府的政策意图和产业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