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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哪些公益信托及其具体要求?
2018.10.13 12:30:39· No临时助理 浏览44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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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 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定的信托。除具有一般信托的全部要件外,还具有特殊的三大要件,即目的公益性,实施效果的公共利益性和设立目的的排他性。 《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作出了规定。在设立上,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在变更上,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在终止上,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终止时,若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则应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2018.10.13 13:50:12 · 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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