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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我国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央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中央银行担任并执行一定的职务。他们的工作地位、条件和环境,决定了他们必然接触一些国家秘密,因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为了有效地防止和制止上述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本条专门规定上述人员保守秘密的义务,表明本法对保密问题的重视,可以增强上述人员保守秘密的责任感。 同时本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责任为与履行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做出上述规定有利于保护金融机构和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避免金融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