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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解散,将对商业银行的债权人、客户的合法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有可能引起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动荡,从而危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解散的程序以规范商业银行的解散:(1)应当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正式解散申请。而且在提出申请时,附应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要求要具体、明确、真实。(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在审查时,应首先要考虑解散的理由是否充分合法,解散决议的产生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次,要具体核查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盈亏状况,了解商业银行的债权人和客户对银行解散的态度,预测该银行解散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综合平衡国家、社会公众和银行三者的利益,公正、认真、慎重的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审核意见。(3)清算。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解散后即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其意义在于了结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存款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