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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有哪些法律规定?
2020.04.16 09:49:03· 周道明 浏览16次
1条回答
1F
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为其开立账户办理支付结算,即应承担起根据客户指令依法为其办理支付结算的义务。《商业银行法》第44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票据法》第106条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商业银行一旦接受客户委托,就要承担相应的为其办理支付结算法定义务。同时,商业银行也应承担对不属于客户指令的支付或划款命令不予办理的法律责任,否则银行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0.04.17 11:49:36 · 方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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