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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区分。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每年调整一次。2003年的起付标准为: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700元,退休人员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80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分别降低2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400元。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年度计算,执行就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