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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在其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下述材料:(1)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 (2)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3)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4)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发行人应保证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