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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持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在劳动年龄范围、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及在劳动年龄范围内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包括: 1、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2、未满16周岁不在校的少年儿童; 3、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及中、小学在校学生;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失业登记证》(不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本市城镇居民; 6、农民工子女及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暂住人口中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属地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