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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5000元以上时,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分段累加,共同负担: 1.4.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4%,参保人员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6%,参保人员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8%,参保人员自付2%。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给每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数额为30万。